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江苏省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016-02-29 来源:政法委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czfxfontzoom(16)">?/a>?/a>導/a>〖/td>

第一杠/strong> 为密切同会员的联?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职责和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杠/strong> 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以繁荣法学研?推进法治建设为宗?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省、市法学会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杠/strong> 省、市法学会会员管理部门承担会员联络员的管理职能

第四杠/strong> 凡是个人会员?0人以上的单位,均应设会员联络员,会员较多(30人以?的可设立会员联络?每个联络组可?-3名联络员。团体会员单位须?-2名会员联络员

第五杠/strong> 会员联络员的条件:

(一)系中国法学会会员;

(?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事业心,是本单位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的骨干;

(?热心会员工作,能广泛联系、团结本单位的法学、法律工作?办事认真公道

第六杠/strong> 会员联络员由其所在单位推?填写“中国法学会会员联络员登记表?经省、市法学会会员管理部门审批后,颁发“会员联络员聘任书?并建立档案

第七杠/strong> 会员联络员的职责:

(一)按照中国法学会以及省、市法学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年度会员工作计划;

(?协助组织本单位会员参与法学会的活?转发有关文件资料;

(?了解、掌握本单位法学法律人才情况,完备信息资料案卷和统?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向所在地法学会作出年度情况报呉

(?按照中国法学会的入会条件和程?协助做好本单位会员发展工佛

(?向中国法学会以及省、市法学会推荐本单位会员的法学研究成?向中国法学会以及省、市法学会所办刊物及网站提供稿件,通过各级法学会组织举办的活动为会员提供学习交流、建言献策、施展才智的机会;

(?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和宣传法学会的工?积极争取领导支持,促进会员在本单位为法治建设发挥作用。协助所在地法学会收取和转交本单位个人和团体会费

第八杠/strong> 省、市法学会通过召开会员联络员工作座谈会、专题研讨会或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密切与会员联络员的联系。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规范、成绩突出的会员联络员及时予以鼓励和表彰,并函告所在单位

第九杠/strong>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会员联络员的,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所在地法学会会员管理部?由会员管理部门商其所在单位另行选择会员联络员

第十杠/strong> 本实施细则自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br />
(2013??7日江苏省法学会会长办公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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