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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呉/div>
发布日期9/td> 2023-03-10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9/td> 欠/td> 字体9/td> [?/A>?/A>導/A>] 视力保护色:

关于《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公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日,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为了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

2023??0日至4?0日

二、意见反馈方

(一)线上提交:登录常州人大?http://rd.changzhou.gov.cn/)或关注“常州人大”微信公众号+span>扫描以下二维码,点击公告链接查阅全文,通过最下方对话框直接提交修改意见

(二)来信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邮政编码?13022

(三)电子邮件:czrdfgw@sina.com

(四)传真:85680173



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

2023??

常州市劳动教育促进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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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nbsp;总则

第二?nbsp;家庭培育

第三?nbsp;学校主导

第四?nbsp;社会支持

第五?nbsp;保障监督

第六?nbsp;法律责任

第七?nbsp;附则

第一?nbsp;总则

第一?nbsp; 为了加强新时代劳动教育工作,培育学生良好劳动品质,引导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的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nbsp; 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教育的实施、指导、服务、保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劳动教育,是指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中小学校学生参加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和良好劳动品质的教育活动

第三?nbsp; 劳动教育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马克思主义劳动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弘扬劳动精神、奋斗精神、奉献精神、创造精神、勤俭节约精神,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nbsp; 劳动教育坚持劳动与教育相结合,坚持育人为本、综合实施、实践体验、合理适度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教育是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劳动教育工作应当建立政府引导推动、部门分工负责、家庭学校各司其职、社会各方面资源协同共育的工作机制

第六?nbsp;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劳动教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加强劳动教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建立劳动教育工作促进保障机制

第七?nbsp;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劳动教育工作;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以及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第八?nbsp;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财产、成立意外伤害风险基金等方式参与劳动教育工作

对劳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开展劳动教育宣传活动,引导全社会积极开展劳动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刊播公益广告、开设劳动教育宣传专栏等方式,传播先进事迹,普及劳动知识,弘扬劳动精神,营造有利于劳动教育的社会氛围

第十条本市每年五月为劳动教育月

劳动教育月期间,应当集中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系统学习劳动技能;举办技能竞赛、主题演讲等活动,分享、宣传、展示劳动教育成果

第二?nbsp;家庭培育

第十一?nbsp; 家庭应当培育未成年人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培养吃苦耐劳、防止浪费的良好习惯,形成崇尚劳动的良好家风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进行劳动教育的义务。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配合开展劳动教育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劳动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劳动教育相关知识,掌握科学的劳动教育方法,培养未成年人生活自理意识和能力

第十三条 家庭开展劳动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通过日常生活的言传身教,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参与家庭劳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指导和督促未成年人参与卫生清洁、内务整理、菜肴烹饪、简单安装维修等家庭劳动,并保证每周家庭劳动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鼓励陪同未成年人参与植树造林、垃圾分类、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劳动。支持未成年人参加社会实践、研学教育等活动

鼓励在寒暑假期间自主开展劳动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相关保险,分担未成年人参加劳动活动的意外风险

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密切配合,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配合、督促未成年人完成学校布置的家庭劳动任务,共同提高未成年人劳动素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参加劳动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的劳动教育指导活动

第三?nbsp;学校主导

第十六条 学校承担劳动教育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劳动教育实施工作制度,制定劳动教育总体实施方案和学年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统筹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在劳动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学校应当明确实施劳动教育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劳动课程管理、指导和教师培训等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将劳动教育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相结合,根据不同学段学生身心发展特征开展劳动教育

学校开展劳动教育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利用劳动教育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学校建设标准,配套建设劳动教育设施设备

学校应当利用劳技室、实验室等校内场地设施,以及综合实践实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社会资源,拓展劳动教育教学场所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发展特色、办学条件、课程建设计划和不同学段特点,建立综合性、实践性劳动教育课程体系

学校采用校外劳动教育教学场所研发的劳动课程的,应当对该课程的思想性、导向性进行审核。鼓励学校与校外劳动教育教学场所共同研发劳动课程

学校应当建立劳动教育课程评价机制,定期对劳动教育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评测,并根据评测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课程方案,执行劳动教育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劳动教育教学活动

小学和初级中学劳动教育课平均每周不少于一课时,普通高级中学阶段不少于六个必修学分。学校可以采用集约化方式开展劳动教育

第二十一?nbsp;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年龄特点、性别特征和体能状况,制定校园劳动清单,合理设置劳动岗位,明确学生每周校园劳动时间,组织学生开展校园美化、班级清洁、宿舍整理、垃圾分类等集体劳动

学校组织开展集体劳动,应当注重培养学生互帮互助、团结协作的意识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特殊情况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机制,关注留守、流动、情绪行为障碍、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为学生安排适宜的劳动任务

第二十三?nbsp;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劳动文化建设,利用校园文化载体,宣传龙城工匠、龙城技能标兵等先进人物事迹,结合植树节、劳动节、丰收节等节日、纪念日开展劳动教育主题活动和节粮爱粮专题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校园劳动文化氛围

鼓励学校依托少年先锋队、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组织,融合开展劳动教育

第二十四?nbsp; 学校应当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劳动教育师资队伍,配备劳动教育专任教师,负责劳动教育教学工作。鼓励学校聘请劳模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家长志愿者等担任劳动实践指导教师

学校应当将劳动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内容,对全体教师进行培训;组织对劳动教育教师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劳动教育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五?nbsp; 学校应当将劳动教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计划,按照不低于年度生均公用经费总额的百分之三安排劳动教育经费

学校应当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劳动教育经费

第二十六?nbsp; 学校应当加强劳动教育安全管理,制定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方面的操作规范,合理安排劳动项目的强度、时长,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学校应当加强劳动安全教育,开展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方面安全知识的培训,强化师生的劳动安全意识

学校应当科学评估劳动项目的安全风险,及时排查、消除触电、烫伤、跌落等安全隐患,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完善事故处理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条件允许的,可以投保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劳动教育相关其他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通过家长会、家访以及邀请家长参加劳动教育主题活动等方式,促使家长对劳动教育形成正确认知;制定家庭劳动建议清单,指导家长科学开展家庭劳动教育

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为劳动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劳动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第四?nbsp;社会支持

第二十八条群团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行业协会以及公共服务场所等社会各方面资源,应当支持劳动教育工作,结合自身工作为劳动教育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九?nbsp;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公益基金会、社会福利组织,应当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学生参与社会服务活动计划,推动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开展公益劳动,参与社区治理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与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合作,组织开展劳模工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群体进校园活动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应当利用校外教育辅导站、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场所,通过举办革命传统和思想道德教育讲座等方式,开展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构建社区劳动教育实施机制,设置社区公益劳动岗位,配合家庭、学校开展劳动教育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nbsp;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利用工程训练中心、创新实验室、众创空间等平台,建立智慧性和创造性劳动实践场所,为中小学校开展劳动教育提供支持

具备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可以结合学科专业优势,开展劳动教育研究,开设劳动教育指导课程,为中小学校劳动教育师资提供培训服务

第三十二?nbsp;鼓励和支持农业、工业、科技、文化等领域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学校、家庭与会员之间的合作机制,并为会员开展劳动教育工作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第三十三?nbsp;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纪念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工人文化宫、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场所,以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科普教育基地,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公益性劳动教育主题实践活动

第三十四?nbsp; 城乡社区教育机构、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区域职工活动中心、家长学校、家教家风实践基地等单位或者机构,可以建立劳动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引导家长掌握开展家庭劳动教育的方式方法

第三十五?nbsp;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支持职工参加劳动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三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为学校或者学生提供非营利性劳动教育服务

第五?nbsp;保障监督

第三十七?nbsp;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劳动教育工作,并对劳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劳动教育实施细则,推动劳动教育有序开展

第三十八?nbsp;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教育经费的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劳动教育的经费标准,设立劳动教育专项资金

第三十九条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劳动教育与学科课程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指南,指导学校开设劳动教育课程,协助做好劳动教育师资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劳动教育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

市、县级市(区)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应当配备劳动教育教研员,履行推进课程教学改革、教学诊断与改进、课程教学资源建设、培育推广优秀教学成果等劳动教育工作职责

第四十条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劳动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劳动教育师资结对共建制度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教师培训体系,制定劳动教育师资培训计划,对劳动教育教师进行专项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经验展示交流活动,并将劳动教育作为教学竞赛内容

第四十一?nbsp;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教育专任教师工作考核体系,完善工作绩效评价标准和职称评定办法。劳动教育专任教师在绩效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专业发展等方面与其他专任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专任教师纳入专业荣誉遴选范围,推进劳动教育名师工作室建设,树立劳动教育教师典范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劳动教育教学成果纳入教学成果评奖范围

第四十二条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劳动教育师资共享机制,推动中小学校与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的劳动教育师资共享

第四十三?nbsp;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构建劳动教育研究平台,组织开展劳动教育专项课题研究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可以组织学校、学术团体、专业机构,编写劳动实践指导手册,以及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专题读本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学术团体、专业机构,研发劳动教育相关教学资源,遴选优秀教学案例,推动劳动教育教学资源的共享

第四十四?nbsp;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实现劳动教育实践资源的均衡发展和共享使用

本市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评定制度。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应当配备有适宜学生进行劳动教育的场地、设施和设备,根据自身条件研发劳动教育课程,建立和落实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能够为学生提供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实践活动。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制定

本市建立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名录制度。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非营利性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相关信息,并定期更新

第四十五?nbsp;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可以制定扶持政策,培育和发展劳动教育实践基地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劳动教育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劳动教育服务

第四十六条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素养评价和激励制度,将劳动教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制定学生劳动素养评价标准、程序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学生劳动素养评价结果的综合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学生评优评先的参考

第四十七条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大数据、云平台、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劳动教育评价信息化平台,开展过程监测与评价,定期发布学生劳动素养监测报告

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学生劳动教育实施情况、劳动素养提升状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nbsp;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劳动教育安全管控制度,定期集中组织开展安全巡查,及时排查、消除劳动教育安全隐患

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指导和督促学校、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制定劳动教育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应急处置、应急救援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四十九?nbsp; 市、县级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保障劳动教育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学校劳动教育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督导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市、县级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将劳动教育纳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系,将劳动教育成效作为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一?nbsp;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市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为家长陪同参与劳动实践活动提供优惠政策

第六?nbsp;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nbsp;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要求开设劳动教育课的,由市、县级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nbsp; 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nbsp;附则

第五十四?nbsp; 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做好劳动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五?nbsp; 本条例自2023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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