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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规实施监督 提升法规执行实效——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宙/div>
发布日期9/td> 2021-09-29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9/td> 欠/td> 字体9/td> [?/A>?/A>導/A>] 视力保护色: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为了解常州地方性法规实施效果,推动法规全面有效执行,改进立法和执法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制定出台了《常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以下简称实施情况报告规定),并??7日起施行

制定背景

加强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要求负责法规实施的国家机关、组织向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督促其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既是立法工作的延伸,也是对监督法规定执法检查制度的必要补充

?015年常州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2部地方性法规。按照《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在法规实施满两年时,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等方式推进法规的贯彻和执行,但由于条例规定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的完整性和规范性有待加强。因此,通过制定实施情况报告规定,对常州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作出全面详细的规定,既是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建立健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的必然要求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范围

实施情况报告规定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报告责任单位应当向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报告分为三种类型,即法定报告、集中报告和主动报告。法定报告是指《常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报告情形,即法规实施满二年,报告责任单位应当向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集中报告是指根据常委会的要求,报告责任单位集中报告已经制定的法规实施情况。常委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开展一次法规实施情况集中报告工作。主动报告是指法规实施后,上位法制定、修改致使法规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上位法废止,或者法规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报告责任单位应当主动报告

二是明确报告责任单位及其职责

法定报告、集中报告时,报告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工作,并向常委会书面报送法规实施情况报告。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法规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主要制度的实施情况等七个方面

主动报告时,报告责任单位应当于上位法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后两个月内,将法规与相关上位法的衔接情况以及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向常委会书面报告

三是明确人大各相关工作机构的职责

法工委负责或者会同专工委提出建议列入实施情况报告范围的法规;专工委负责对报告责任单位提交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集中报告时,法工委负责起草法规实施情况的综合报告,受主任会议委托向常委会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四是明确法规实施情况报告的结果运用和反馈

法定报告时,经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后送交市政府和报告责任单位研究处理;集中报告时,经常委会审议后送交市政府和报告责任单位研究处理。以上两种情况下,市政府和报告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相关意见和报告后六个月内书面反馈处理情况。主动报告时,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列入常委会立法计划,对法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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