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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9/td> 2010-09-28 来源:人大网 浏览次数9/td> 欠/td> 字体9/td> [?/A>?/A>導/A>] 视力保护色: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仵/p>

常政规?010?叶br />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p>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泔/p>


第一?nbsp; 总则

  第一?nbsp;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市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009?2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009?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br />  第二?nbsp;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6周岁、未纳入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居民(不含在校学生等)参保,适用本办法
  第三?nbsp;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br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的拟定和基金征缴、养老金发放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基金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和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p>

第二?nbsp; 基金筹集

  第四?nbsp;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构成、br />  第五?nbsp; 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00?可根据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变化情况适当调整、br />  第六?nbsp; 男不?0周岁、女不满55周岁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缴费,其中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个人缴费由政府补贴、br />  第七?nbsp;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男满60周岁、女?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5年的,可补足?5年,补缴费标准按照补缴时的缴费标准执行、br />  第八?nbsp; 本办法实施后迁入的人?可从次月起参保缴费、br />  第九?nbsp; 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br />  第十?nbsp; 政府补贴9br />  (一)参保缴费人员每缴费?年给?0元缴费补贴,本办法实施时男满45周岁、女?0周岁且在2011年底前男?5周岁、女?0周岁以后补缴费的人员,每补缴费满1年给?0元缴费补贴;
  (二)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应承担的个人缴费;
  (三)个人账户不足时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br />  (四)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br />  (五)按规定发放的其他保险待遇、br />  政府补贴由各区政府承担,市政府对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各街道参保居民享受的政府补贴给?0%的补助、/p>

第三?nbsp; 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釐/p>

  第十一?nbsp; 建立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收入,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每年结息一次、br />  第十二条 参保缴费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或余额可以退还本人或依法继承、br />  第十三条 除个人缴费、政府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及其利息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全部纳入统筹基金、/p>

第四?nbsp; 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金主要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0元。对缴费年限15年以上(?5年)的人员,每月增发108元缴费年限养老金、br />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国发?00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br />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列支,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基金支付、br />  第十七条 参保缴费人员死亡后,给予一次性丧葬费1200元、br />  第十八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以及其他各类保障标准等适时对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老年居民补贴标准进行调整、/p>

第五?nbsp; 养老金领取

  第十九条 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5周岁,且缴费年限?5年、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br />  第二十条 参保缴费人员男满60周岁、女?5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也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br />  第二十一?nbsp; 未缴费人员男?0周岁、女?5周岁,且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可申请领取基础养老金、/p>

第六?nbsp; 制度衔接

  第二十二?nbsp; 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和自愿选择的原则,实现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br />  第二十三?nbsp; 城乡居民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但在同一时段内,不得重复缴费。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由本人自愿申领其中一种养老金,并终止其他养老保险关系、br />  第二十四?nbsp; 已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土地被征收后应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br />  第二十五?nbsp; 按常政发?007?09号文件规定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可在停止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待遇后申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br />  第二十六?nbsp; 已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人员,符合常政发?007?09号文件规定享受城镇居民老年补贴条件时,可终止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申请领取城镇居民老年补贴,或者不申请领取城镇居民老年补贴,继续参加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达到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领取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br />  第二十七?nbsp; 已领取市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未缴费人员,符合常政发?007?09号文件规定享受城镇居民老年补贴条件的,可停止领取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申请领取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p>

第七?nbsp; 基金监管

  第二十八?nbsp;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付费用外,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违规行为、br />  第二十九?nbsp;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财政部门应根据预算计划,及时划拨资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br />  第三十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管理制度,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br />  第三十一?nbsp; 按照社保基金的各项监管要求,切实做好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专款专用。要严肃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基金或渎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人以及骗取保险待遇的人员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p>

第八?nbsp; 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nbsp;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管理、分级经办、br />  第三十三?nbsp; 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保险费征收和保险待遇发放等工作;各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信息搜集、待遇审核等工作;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做好人员信息录入、公示、初审等基础工作、br />  各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充实经办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p>

第九?nbsp; 附则

  第三十四?nbsp;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br />  第三十五?nbsp; 缴费标准、基础养老金标准、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br />  第三十六?nbsp; 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武进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北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基础养老金等标准实行同步调整、br />  第三十七?nbsp; 本办法自2010??日起施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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