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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
发布日期?021-06-22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一、出台背

为加强对全市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江苏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常州实际制定《常州市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

《办法》分总则、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统计调查项目的监督管理、附则等六章三十九条

《办法》适用范围: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项目,是指通过调查表格、问卷、行政记录、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对国家或省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补充,包括增加调查内容、扩大调查范围、提高调查频率、增加调查单位等,按《办法》管理

《办法》对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考虑统计调查负担和调查成本,科学确定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和调查规模,加强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类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

《办法》对审批权限的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规定:制定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时,应当向审批机关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包括统计调查项目基本情况,可行性论证报告,征求相关地方、部门或专家意见情况,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情况,经费保障情况,新建项目可行性测试情况,修订项目的修订说明、上期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三)统计调查制度;

(四)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五)对外公布的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内容

(六)委托统计调查项目应提供委托单位出具的委托函,说明委托事项和经费保障等情况;

(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涉及保密的,按保密规定执行

《办法》对批准后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规定: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批批准后,制定机关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即批复文件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办法》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规定:对涉及统计调查项目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生效时间:?0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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