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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
发布日期?021-11-23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为加快我市教育现代化建设,进一步规范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对《常州市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017?号)进行了修订,先就修订后的《常州市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

2017?2月,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联合下发了《常州市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017?号),目前执行期期限已到。为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运行机制,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起草修订了《常州市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综合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起草的主要目的激励和引导各辖区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

二、《办法》编制依

主要包括:《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意见》(苏发?016?7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苏政发?016?2号)、《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019?号)、《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常发?020?1号)

三、《办法》主要内

(一)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管理,合理划分市、区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在申报、评审、执行、监督、评价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二)明确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

专项资金可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用于当地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不得抵充辖区财政需安排的生均公用经费或生均拨款,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本息,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不得用于教育以外的其他支出

(三)明确了专项资金的分配办法与考核指标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分配法和直接补助法。其中:因素分配法以各辖区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占全部辖区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之和的比例为基础,结合指标考核得分进行分配。主要考核辖区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和教育重点工作努力程度及成效等四个方面的指标。直接补助法根据各辖区公办学校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人数进行直接分配

(四)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各辖区财政、教育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根据考核要求报送上年辖区落实教育经费保障主体责任考核材料;各辖区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各辖区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树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意识,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

(五)明确了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与监督检

1、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

2、市财政、教育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辖区教育部门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育部门适时实地核查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或有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一经查实将相应扣减以后年度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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