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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
发布日期?022-04-06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3?8日,常州市市场监管局、中级人民法院、人社局、医保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印发《常州市市场主体歇业登记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歇业实施办法》)。现将主要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3?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设歇业制度,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自主决定歇业。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苏市监办?022?6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优化营商环境,建立保障《条例》落地见效的配套措施,帮助市场主体明明白白“休眠”,避免因不了解政策造成更大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出台《歇业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

《歇业实施办法》充分领会并吸收了《条例》、《条例实施细则》精神,针对歇业市场主体需要关注的政策焦点,各相关部门明确一系列政策举措。《歇业实施办法》共包括五个章节

第一章节“总则”。明确了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规定了不适用办理歇业登记的八种情形

第二章节“歇业规定”。明确了申请和公示、申请材料、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联系人、歇业时长、歇业终止等规定

第三章节“歇业配套措施”。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机制、歇业告知制度,明确税务办理、社保医保办理、住房公积金办理、法律文书送达等规定

第四章节“歇业监督管理”。明确了登记管辖、年报管理、信用约束、行政处罚等规定。杜绝虚假登记,为规范歇业制度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章节“实施要求”。明确了实施时间及实施原则,《歇业实施办法》为暂行,实施过程中如有关法律、法规有修改的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主要特

(一)明确规定不能办理歇业登记的八种情形。如上市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已发放预付卡或收取预付费用、已办理股权质押、存在执法办案警示信息等市场主体不适宜办理歇业登记

(二)制定歇业配套管理措施。包括建立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机制,登记机关及时将歇业市场主体信息共享给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法院等部门;建立温馨告知机制,登记机关向歇业市场主体出具《歇业告知书》,告知其办理歇业备案后需要办理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年报等手续以及恢复经营的要求等等,帮助市场主体明明白白“休眠”,避免因不了解政策造成更被动的局面或更大的损失

(三)建立信用约束机制。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应签署《歇业备案承诺书》,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提交虚假信息和违反信用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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