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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
发布日期?021-09-27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常州市市级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编制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020?8号)、《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019?号)以及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资金支出范

《办法》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农村水利补助、水利项目监管、水旱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河湖长制工作、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以及根据中央、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的项目市级配套资金等方面

(一)农村水利补助,用于农村河道综合治理,水土保持监管、治理,农村水利竞争立项,农村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

(二)水利项目监管,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建设项目稽查、行业监督检查与审计服务等

(三)水旱灾害防治,用于全市防汛应急项目整治和抢险准备等工程项目,以及水旱灾害防治工作及队伍建设等非工程措施。包括安全度汛、水毁项目以及应急抢险等各类防汛应急项目以及水旱灾害防治等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用于市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名录内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白蚁防治、长效管护、安全鉴定、划界确权、检测监测、日常管理、除险加固、规划编制等。包括对江、河、湖、库和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等

(五)河湖长制工作,用于河湖长制能力提升、全媒体宣传、“五好河道”等幸福河湖建设补助、监测评估、小微水体河长制示范村(社区)建设补助、整违治乱等专项整治及生态修复补助等

(六)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用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节约用水、水资源保护、水生态文明建设、水资源监测等

(七)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主要用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水域禁采和全市水行政执法

(八)根据中央、省级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安排的项目市级配套资金投入

三、《办法》资金管理模

水利发展资金实行 “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任务清单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实行差别化管理。约束性任务是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而组织实施的涉及国计民生的事项、重大规划任务、新设试点任务等;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以外的其他任务。建立任务清单定期调整优化机制

四、《办法》资金分配方

水利发展资金按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因素法分配。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

(一)农村水利补助,其中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水土保持监管和水土流失治理、农村水利竞争立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农村水利工程长效管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是农村水利工程管护数量、绩效考评分数、灌区考评分数等

(二)水利项目监管采用项目法分配,用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建设项目稽查、行业监督检查与审计服务等

(三)水旱灾害防治采用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防汛应急和抢险项目结合各地防汛检查、汛情、险情、灾情等,采用项目法分配。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和防汛防旱责任履行情况

(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水利工程维修项目、规划编制、服务与监管等采用项目法分配。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对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给予奖补。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工程设施数量、类型、资产价值、人员、年度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

(五)河湖长制工作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河湖长制全媒体宣传、监测评估和河湖健康评价采用项目法。“五好河道”等幸福河湖建设、小微水体河长制示范村(社区)建设采用项目法,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对按照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奖补。其他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河湖长制推进成效等

(六)水资源节约管理与保护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奖补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制度赋分细则》考核结果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及省市下达的任务按照项目法分配

(七)河湖采砂及水行政执法管理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为年度采砂管理、水域禁采、水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等

五、《办法》施行时间及期限

本办法自2021?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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