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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补助
发布日期?021-12-07 来源:工信局 浏览次数9span id='hits'>字号:〕a href="javascript:fontZoom(18)">?/a>?/a>導/a>〖/td>

一、申

(一)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和申报主体: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申请方法、途径: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或者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二、审

(一)审核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要点和方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并做好相关记录。调查完成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三)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结论、建议救助金额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公示时间?个工作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视情重新公示

三、确

(一)确认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中小额临时救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授权或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临时救助的地方,则不需要上报辖市、区确认

(二)确认内容、时限: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抽查,核实相关情况,做出审批决定,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公示: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审批后的临时救助对象基本情况、救助金额等在其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公示

四、发

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或者开具存单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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