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 (一)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和申报主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方法、途径。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二、审 (一)审核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要点和方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调查核实过程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三)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三、确 (一)确认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授权或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特困供养的地方,则不需要上报辖市、区确认 (二)确认内容、时限。辖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并?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四、发 分散供养对象生活救助供养资金按月打卡发放,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救助供养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供养服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