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 (一)救助对象的资格、认定条件和申报主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倍,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户籍所在地相关规定,家庭中有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法、途径。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服务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实施网上办理的地方,申请人可以通过规定的网络渠道提交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委托手续 二、审 (一)审核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要点和方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三)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步审核意见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确 (一)确认部门。辖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授权或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最低生活保障的地方,则不需要上报辖市、区确认 (二)确认内容、时限。辖市、区民政部门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核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在接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之日?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确认意见。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确认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确认同意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应当同时确定保障金额 (三)公示。对确认同意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村、社区等进行长期公示。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络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保障金额等 四、发 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月通过银行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