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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21-00205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公益事业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规〔2021〕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产生日期:2021-12-15 发布日期:2021-12-2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江苏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苏政发〔2013〕144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武进区、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
  (二)政府主导与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
  (三)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第四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十六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服务事项办理向镇(街道)、村(社区)延伸。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具体工作。
  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基金专户管理、政府补贴资金保障等工作;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审计机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残疾人联合会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其他收入构成。
  第七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鼓励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个人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960元、1800元、2500元、3240元、3960元、4740元六个档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结合本市经济发展以及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按照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全额代缴。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依法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
  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对按年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政府每年按照缴费标准由低到高分别给予80元、120元、160元、190元、220元、240元的缴费补贴。
  市人民政府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资金来源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缴费补贴、其他资助、利息收入。
  个人账户利率及计息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第四章  待遇领取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年满六十周岁,累计缴费满十五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十五年的,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十五年。
  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应缴年度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执行,2011年以前年度的缴费标准为每年600元。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予代缴,参保人员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第十六条  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超过十五年的,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
  基础养老金标准适时调整,具体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每月增发108元缴费年限养老金。
  第十九条  年满六十五周岁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给予老龄补贴。年满六十五周岁不足七十五周岁、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龄补贴分别为每月5元和10元。
  第二十条  参保缴费人员死亡的,给予一次性丧葬补助。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800元。
  第二十一条  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老龄补贴、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等,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财政体制的有关规定承担。
第五章  基金监管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财政部门按照预算计划及时划拨资金,确保缴费补贴及时到位、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设立市级和武进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相关行政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管控基金收支、管理中的风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员,领取待遇年龄为年满五十五周岁,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70。
  第二十六条  本市原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城镇老年居民补贴构成,其中城镇老年居民补贴标准为每月140元。
  第二十七条  溧阳市人民政府和金坛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实施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常政规〔2010〕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4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常州市市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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