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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9/span>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ensp;?ensp;号:014109429/2021-00164
主题分类9/span>城乡建设(含住房?emsp;?体裁分类9/span>通知??组配分类9/span>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法定主动公开分类9/span>市政府及办公室文仵/td>
公开方式9/span>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9/span>常政办发?021?9叶/td> 发布机构9/span>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产生日期9/span>2021-10-22 发布日期9/span>2021-11-01 废止日期9span style="color: #333;font-weight: normal;">有效
内容概述9/span>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常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0?2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专项行动方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补齐民生短板、建设民生工程,营造更加安全的宜居环境,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021〕第5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br />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目标,针对我市电动自行车拥有数量快速上升,住宅小区出现的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缺口,由各地负责实施源头治理,全面推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基本满足群众安全有序停车、充电生活需要,打造美丽宜居住区,为创建安全发展示范城市打下坚实基础。到2023年底前,既有住宅小区(纳入“十四五”规划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除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任务基本完成;到“十四五”期末,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同步实施完成,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br />   二、主要任加br />   (一)源头治理,强化车辆管理
  1. 把好源头流通环节。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车辆登记、上路管理和生产、流通环节检查力度,有效防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流入市场,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苏政办发?019?号)有序淘汰临时信息牌和旧国标电动自行车。各地应探索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意外险业务,提供人身、财产损失保险保障、br />   (二)分类实施,全面推进建设
  2. 强化老旧小区改造供给。各地应将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政府投资范围和基础类建设内容。统一规划、优化布局、因地制宜,充分挖掘零星场地,探索相邻小区充电设施“区域共享”,科学增加停车和充电设施,形成量质齐升的供给局面、br />   3. 优化既有住宅小区供给。加快组织实施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作,由各地出资,按照小区实际需求增加有效供给;加快在有条件的小区试点非机动车“踏步式”出入口向“坡道式”改建等,方便居民骑行入库、br />   4. 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供给。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有条件的可积极增设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做好本单位职工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成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的有效补充、br />   5. 新建小区配建要求。基于国家、省现有标准规范没有强制配建指标要求以及居民骑行出入库不便的现状,各地应在土地出让相关文件中对电动自行车停车、充电设施指标和建设要求予以明确,实现相关设施建设与住宅小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br />   6. 开展试点引领示范。各地应选择2个以上老旧小区?个既有住宅小区,?2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支持有关单位积极探索充电设施智能管控装置和信息化平台的研发和运用工作。积极开展空载延续计费试点,及时腾出充电车位,实行轮流充电,提高供给效能、br />   (三)民生为本,降成本促规范
  7. 降低居民充电成本。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或社区为申请主体的新增集中充电设施纳入小区共用设施设备,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既有集中充电设施由各地统计后提交供电部门,按程序办理申请主体变更,同样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其中,采用“用户变”作为电源的集中充电设施,按照“定扣、定量”分算方式提高居民合表用电的配比比例,严禁将商业用电成本转嫁给居民。鼓励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法定程序利用公共收益补贴充电电费,进一步降低居民充电费用,减轻居民负担、br />   8. 规范收费行为。各地应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和计量标准进行规范,对充电设施运行维护企业不规范收费行为开展整治,以实际用电量结算或换算,督促充电设施收费企业清清楚楚标价,让居民明明白白消费、br />   (四)明确产权,加强长效管理
  9. 明晰产权规范管理。在老旧小区和其它既有住宅小区由政府出资新增的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其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既有住宅中正在使用的非业主所有的充电设施,各地可以通过协商、约定等形式变更用电申请主体,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必要时可将充电设施所有权转移给全体业主共有、br />   各地应指导业委会(物管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日常管理,根据实际明确各方的管理职责及服务收费方式。既有充电设施投资、维护协议在有效期内的,可按现有协议的相应条款执行至期满、br />   10. 加强日常巡查和执法。各地各部门要疏堵结合,通过推广安装电动自行车自动识别管控系统、智能充电柜解决方案等,防止电动自行车进入电梯入户充电。要将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纳入日常安全检查重点内容,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重点治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突出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对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要及时劝说、制止;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具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报告。各地要建立“街镇吹哨、部门报到”机制,由消防救援机构牵头,会同公安、住建、城管、市场监管等执法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执法部门对发现和接到举报的违法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立案必查、责令整改到位、行政处罚到位。对问题突出、拒不配合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决不手软,严肃查处;对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形成强大震慑和警示态势、br />   三、保障措於br />   1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任副召集人;各辖市(区)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公安局、资源规划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和供电公司等为专班成员单位。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工作专班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工作专班同时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检查机制,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工作专班要分解工作任务,建立考核机制,加大督查力度,对实施缓慢、工作不落实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落实问责机制、br />   12. 强化属地责任。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由街道(镇)、住建、消防救援、供电公司、业委会(物管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参与的联合会商机制,建立基础数据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按照“一小区一策”制定建设方案?1月底前将本年度计划报市工作专班办公室,同时按工作专班要求加快推进集中整治和建设、br />   13. 融入基层治理。要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畅通居民投诉渠道,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力度,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及时化解专项行动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形成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共同参与的多方联动服务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决策共谋、方案共审、建设共管、成果共享、br />   14. 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宣传部门要组织报纸、电视和网络媒体做好公益宣传工作。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要利用公示栏、电子屏等宣传安全停放、充电知识和典型火灾案例,引导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专项行动,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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