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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9/strong> 咨询
信件标题9/strong> 请相关部门明下确2022年常州市关于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管控措施、/td>
信件内容9/strong> 请问《关于印发《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常价规?014?号)此细则是否在2022常州市区范围内执行的最新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br />
关于其中第八条(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0%交纳,优惠期限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计算最长为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办法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是否还在执行?如果所在物业公司不执行《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2014版)相关办法,相关部门管控措施是什么?作为公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td>
留言时间9/strong> 2022-01-09
回复时间9/strong> 2022-01-10
回复内容9/strong>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信息,现答复如下:
2013年,江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013?号),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减免期限和具体标准由各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br /> 依据(苏价规?013?号)文件?014年,我市出台的《常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因业主原因未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连续超过6个月及以上)的物业,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并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期间的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约定标准?0%交纳,优惠期限自2014?2?5日起计算累计最长为36个月;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公共服务费的优惠办法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Ÿbr />
2018年,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出台了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018?号),新办法中没有提及物业费优惠的相关规定。同时,(苏价规?013?号)同时废止、br /> 因此,目前我市空置房物业公共服务费打折优惠政策没有上位法的依据,物业费是否优惠及优惠幅度等问题由业主与物业公司协商确定、br /> 当前,我委参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参照周边城市成功经验,在广泛听取物业供需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出台我市新的物业管理办法,明确物业费的优惠政策,回应群众关切、br />
回复单位9/strong> 市发改委
答复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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